事实上,从亚里士多德建立逻辑学开始,逻辑学就表现出了它的工具性特点。亚里士多德认为,逻辑学是认识、论证事物的工具,他的关于逻辑学的论著也被命名为《工具论》。后来,英国著名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也把自己的著作称为《新工具》。可见,历史上的哲学家及逻辑学家对逻辑学的工具性是有着统一认识的。“工具”的释义是:“原指工作时所需用的器具,后引申为为达到、完成或促进某一事物的手段。”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逻辑学的工具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逻辑学是人们对事物进行判断、推理、认识的工具。
它能够提供从形式方面确定思维正确性的知识,我们可以根据这些知识去判断推理关系的正确与否。就像语法规则,我们可以根据语法规则判断字、词、句的含义是否正确,它们的关系是否合理;又像法律,给我们提供判断违法或犯罪的凭据。语法和法律并不对具体的语言现象或行为作规定,它们只是提供一个准则,符合这些规则的就是正确的,不符合的就是错误的。逻辑学也是如此,只有符合思维规律的判断和推理才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请看下面这则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