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人们所注意到的,这种学说与我们精神中知性优先学说和意志优先学说迥异其趣,因为它认为爱和恨不仅优先于一切“表象”方式和“判断”方式,也领先于一切“意愿”。正如我在别处指出的,这里丝毫没有要把旨趣行为、意向行为以及爱和恨的行为随便归结为奋求和意愿的意思,以为会把它们看作只是表象内容的变化,更属天方夜谭。[6]
[1] 不必作为“神学的婢女”。因为神学家之于圣徒,恰如哲学学者之于哲学家。
[2] 所以,康德必然从逻辑角度区分出两种哲学定义,即哲学的“世界概念”和“学院概念”。
[3] 有关于此,请参见我的《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的价值伦理学》一书的第一部分。
[4]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实质的价值伦理学》第Ⅲ部指出此原则对意义生理学和意义心理学上的某些事实群(Tatsachengruppen),以及对生物界中的感官知觉发展史所具有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