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种办法,手续是很烦难的。而经手的吏,又要视贿赂的多寡,以为物力的低昂。纳赂多的,就说他资产少。所以仍没有良好的结果。前七四三年,孝宗乾道五年。处州松阳县,倡行义役。其法:由公众共出钱谷,以助输充的役户。此后各处仿行。
凡行义役的地方,役法就没有什么扰害,这是因(一)役户既无破产之苦。(二)官吏又不能借升降物力,以肆扰害。(三)把一处地方应役的费,均摊在众人头上,既由人民自办,自然易得公平之故。可见人民自治的力量强,什么恶政治,都可以设法防止的。
辽朝的役法无可考。《马人望传》说:当时人所最苦的,是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役。至于破产不能给。人望“使民出钱,官自募役,时以为便”。则亦是行差役法的。
金朝则分有物力的为“课役户”,无物力的为“不课役户”。京府州县郭下,都置“坊正”。村社则随户口多少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又置“主首”,以佐里正督察非违。置“壮丁”,以佐里正巡警盗贼。猛安谋克户,五十家以上,置“寨使”一人,掌同里正。坊正里正,都出钱雇募。其钱数,则以该地课役户所出物力钱总额十分之三为准。此外如要签差,则先及富人。富力相等,则先及丁多之家。其役非一家之力所能任,而事之性质,又不可分的,则取以次的户协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