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强调的是,严格地讲,不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而麦基(Mackie)先生却认为存在不同程度的可普遍化(作品,1977年:83页及以后)。我认为,道德判断仅仅在一种意义上是可普遍化的,即它们使以下成为必要:对所有情形而言,同等的判断在它们的可普遍化方面是同等的。然而,正如麦基所理解的那样,随着我们的道德推理理论的发展,在我们处理这种单一逻辑性质的用法中有一种进步。上一章论证的结果推动了这一进步。即从因我自己的经验而接受的规则到因我应当具有的经验而接受的规则这一步,如果我处在某个他人的位置上,且与他有相同的偏好的话。在确定这一步的可能性方面,我们诉诸可普遍化,只是为了限定在上一段里提到的程度,并不要求超出刚才限定的可普遍化的任何特殊意义。
从可普遍化可以推出,如果我现在说对某人行某事,我就受这一观点的约束:如果我恰好与他处境相同,包括相同的特性,更具体地说,有相同的动机状态,那么也应对我行同等的事。但他现在所具有的动机状态与我自己目前的动机状态完全相反。例如,他可能很不想对他行我所说的应对他行的事(这包括我行此事的限定)。但我们明白,如果我向自己充分描绘他的处境,包括他的动机,我自己会要求一种相应的动机,表述为这样一条规则:如果我立即就处在那种处境下,不应对我行同等的事。但这一规则与我最初的“应当”命题不一致,正如我们一直假定的那样,如果那是限定的话。因为,正如我们刚才理解的那样,我应对他行此事这一命题,使我受这一观点约束:若我在他的处境中,就应对我行此事。既然“应当”是限定的,这就使在那种处境下对我行同等的事这一规则成为必要。因此,如果我对他的处境完全了解,我就面临两个不一致的规则。假定我目前了解我提出的受害者的处境,我只有放弃我最初的“应当”命题,才能避免这样的“意志上的矛盾”(参见康德作品,17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