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工作是极为复杂的,他的地位并不那么令人羡慕。有如此之多的偏见、谎言、欺骗和捏造,以致有时即使基于事实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同样的事实,不同法庭的法官却会有不同的观点,这正表明了法官工作的困难。复杂而困难的法律问题经常出现,常常有众多的法律条文可以适用,以致几乎任何一种观点都能找到法律依据,置身于如此环境的法官非常像是处身于完全的黑暗之中。在履行其艰难使命的过程中,他需要帮助和协助,而律师恰恰能够提供这种帮助和协助,任何来自律师的帮助和协助,总是会得到法官的赞许和理解的。因此,对法官的帮助和协助是“说服”法官的基本前提。
一位法官曾经和人谈起一些律师的辩护。这些律师昂首挺胸地走进法庭,他们讲话适度、有力,举止得体,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谓“良好外貌”。他们离开法庭时,受到了年轻律师及其当事人的感谢。这一切似乎运转良好。但是,法官却说:“当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发现我面对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来是多么成功的说法竟然一点也无助于实现我的职责。仔细一分析,那么一些说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无需证明的东西所组成。”相反,能够赢得法官的信任并为法官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材料的,可能是一些不流畅的发言,这种发言带有某些礼仪或姿态上的缺陷,但却明显是全面研究与仔细思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