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你能举些例子吗?
答:好。15年前我为奥斯汀汽车写了一个广告,有些人认为它是罪大恶极的。标题是:
“用我驾驶‘奥斯汀’省下的钱送我儿子到葛劳屯学校去。”
(注:葛劳屯,一所寄宿学校)
这句话出自一位无名的外交官。嗯,我那时刚刚离开英国驻华盛顿大使馆职员的岗位,我就是那位无名的外交官。那时我正驾驶着一辆奥斯汀,因为我有一个小孩子要送到寄宿学校上学。我那时很穷,我就盘算着,假如我有一辆非常经济的奥斯汀汽车,我就能省下足够的钱把我的儿子送到寄宿学校去。那是非常真实而有确实根据的。再让我回头来说一下我先前说的。要一个撰文人员对他没有趣的产品写出有说服力的文案,是非常困难的。非常不幸的,绝大多数的撰文人员对产品没有选择的余地(除非是非常成功的撰文,也许可能会对这类事情有某些选择的权力)。
然而,当你是一位广告公司的主负责人时,你就站在最舒适的地位,那时你就能选择你要做什么工作。而我认为当你给撰文人员指定客户时,你应该给他们在情绪上能够有所牵系的客户,而不要指定他们去做讨厌得要命的客户。我的意思是,除非你真的很想说服别人,说服你自己的家庭、你的朋友、你在宴会上遇到的人,及世界上其他人都来使用那种商品,否则你卖不出任何东西。除非你是真正的相信它,你是不能说服别人的。